「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連署人
謝衣鳯
謝衣鳯
李貴敏
李貴敏
林德福
林德福
徐志榮
徐志榮
鄭正鈐
鄭正鈐
蔣萬安
蔣萬安
吳怡玎
吳怡玎
鄭麗文
鄭麗文
葉毓蘭
葉毓蘭
洪孟楷
洪孟楷
林為洲
林為洲
林文瑞
林文瑞
陳以信
陳以信
林奕華
林奕華
魯明哲
魯明哲
費鴻泰
費鴻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得依其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為符合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爰提案修正「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將現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修正為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得依其「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