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萬美玲
萬美玲
林文瑞
林文瑞
溫玉霞
溫玉霞
張育美
張育美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斯懷
吳斯懷
鄭正鈐
鄭正鈐
魯明哲
魯明哲
李德維
李德維
謝衣鳯
謝衣鳯
廖婉汝
廖婉汝
林德福
林德福
吳怡玎
吳怡玎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奕華
林奕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直轄市及縣(市)之原住民人口分別有六千人或四千人以上者,其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一級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第八條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為賦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原住民族事務專責機關或單位之組織法源及一定之義務,爰明定設籍原住民人口達六千人以上之直轄市,以及設籍原住民人口達四千人以上之縣(市),均應設置相關一級機關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