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文
鄭麗文
萬美玲
萬美玲
林奕華
林奕華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謝衣鳯
謝衣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魯明哲
魯明哲
林德福
林德福
李德維
李德維
吳怡玎
吳怡玎
洪孟楷
洪孟楷
陳玉珍
陳玉珍
吳斯懷
吳斯懷
鄭正鈐
鄭正鈐
溫玉霞
溫玉霞
林思銘
林思銘
廖婉汝
廖婉汝
呂玉玲
呂玉玲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師資培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 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實習津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 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除從事學習訓練外並有勞務提供與工作事實,爰修正第四項明訂教育實習辦法中,應納入實習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