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淑華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李貴敏
李貴敏
孔文吉
孔文吉
洪孟楷
洪孟楷
陳玉珍
陳玉珍
萬美玲
萬美玲
鄭麗文
鄭麗文
魯明哲
魯明哲
呂玉玲
呂玉玲
廖婉汝
廖婉汝
吳怡玎
吳怡玎
吳斯懷
吳斯懷
鄭正鈐
鄭正鈐
林為洲
林為洲
謝衣鳯
謝衣鳯
李德維
李德維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失智及失能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請家庭照顧假,薪資照給,全年以三日為限,其他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併入事假計算之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一、根據衛福部統計,全台將近79.4萬名需長期照護民眾,目前有8.6萬人係由長照機構提供照護,另外有21萬人係由外籍看護照護,其餘近50萬人則需要民眾自行照顧家人,顯見目前國人對於長者有較重的照顧負擔。且失智及失能也為常見照顧問題之一,一旦民眾面臨突然其來的失智或失能,若家庭照顧假未給予合理薪資,難以兼顧職場工作與家庭照顧,實有修法必要。 二、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家庭照顧假並未給予薪資,對多數勞工而言,難以兼顧工作及家庭照顧需要。然「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公務員在七天家庭照顧假中,卻享有五天薪資保障,勞工卻未能享有任何薪資,兩者顯有不公平之處。為保障國人照顧家人需求,解決長期照護問題,家庭照顧假應給予三天薪資,以友善國人照顧家人權益。 三、爰此,修正第一項,新增失智及失能為家庭照顧假類型之一,並給予家庭照顧假三天薪資。以友善國人照顧家人權益,並兼顧職場工作。第二項為配合第一項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