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洪孟楷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鄭正鈐
鄭正鈐
廖婉汝
廖婉汝
溫玉霞
溫玉霞
魯明哲
魯明哲
謝衣鳯
謝衣鳯
張育美
張育美
楊瓊瓔
楊瓊瓔
李德維
李德維
吳斯懷
吳斯懷
吳怡玎
吳怡玎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德福
林德福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染病預防與管制(以下稱防疫)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各種傳染病(以下稱疫病)之預防、控制、調查、研究及檢驗。 三、國內疫病之通報、疫情監視與國際疫情之蒐集及交換。 四、疫病爆發之因應整備及緊急應變處理。 五、防疫藥物、公費疫苗、生物製劑之供應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接種。 六、國際港埠之疫病檢查(以下稱檢疫)與衛生管理及外籍移工之衛生管理。 七、疫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驗認證、生物安全管理。 八、防疫及檢疫專業人員之培訓。 九、防疫與檢疫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其他有關疫病管制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染病預防與管制(以下稱防疫)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各種傳染病(以下稱疫病)之預防、控制、調查、研究及檢驗。 三、國內疫病之通報、疫情監視與國際疫情之蒐集及交換。 四、疫病爆發之因應整備及緊急應變處理。 五、防疫藥物、公費疫苗、生物製劑之供應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接種。 六、國際港埠之疫病檢查(以下稱檢疫)與衛生管理及外籍勞工之衛生管理。 七、疫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驗認證、生物安全管理。 八、防疫及檢疫專業人員之培訓。 九、防疫與檢疫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其他有關疫病管制事項。
一、目前在台灣的移工已超過70萬人,這群來自越南、印尼、泰國及菲律賓等國的移工,除了在政府各項重大公共工程中付出心力,也為台灣長照體系補足部分人力缺口,外籍移工對台灣的貢獻值得社會大眾的重視與肯定。 二、2019年起,內政部移民署在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已將「勞工」更名為「移工」,透過較為中立的名詞,以帶動社會大眾更全面地使用較友善的用語,讓社會氛圍更尊重、包容。 三、近年來「外勞」一詞因長期遭標籤化及污名化,導致帶有歧視意涵。最高檢察署研究參考民間團體及各國慣用語,亦建議使用較具友善性用語「移工」稱呼,以展示台灣社會對外籍移工的肯定與尊重。 四、臺灣大學社會系藍佩嘉教授在2005年「種族歧視修辭學」一文中,認為「外籍勞工」名詞本身,具有特定的階級與種族意涵,指的是來自東南亞國家的藍領勞工,使東南亞移民被建構為危險、落後、不衛生、不文明的次等族類,因此建議以「外籍移工」來稱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