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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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移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 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
一、目前在台灣的移工已超過70萬人,這群來自越南、印尼、泰國及菲律賓等國的移工,除了在政府各項重大公共工程中付出心力,也為台灣長照體系補足部分人力缺口,外籍移工對台灣的貢獻值得社會大眾的重視與肯定。
二、2019年起,內政部移民署在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已將「勞工」更名為「移工」,透過較為中立的名詞,以帶動社會大眾更全面地使用較友善的用語,讓社會氛圍更尊重、包容。
三、近年來「外勞」一詞因長期遭標籤化及污名化,導致帶有歧視意涵。最高檢察署研究參考民間團體及各國慣用語,亦建議使用較具友善性用語「移工」稱呼,以展示台灣社會對外籍移工的肯定與尊重。
四、臺灣大學社會系藍佩嘉教授在2005年「種族歧視修辭學」一文中,認為「外籍勞工」名詞本身,具有特定的階級與種族意涵,指的是來自東南亞國家的藍領勞工,使東南亞移民被建構為危險、落後、不衛生、不文明的次等族類,因此建議以「外籍移工」來稱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