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洪孟楷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溫玉霞
溫玉霞
魯明哲
魯明哲
謝衣鳯
謝衣鳯
楊瓊瓔
楊瓊瓔
廖婉汝
廖婉汝
李德維
李德維
吳斯懷
吳斯懷
吳怡玎
吳怡玎
張育美
張育美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德福
林德福
鄭正鈐
鄭正鈐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移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一、目前在台灣的移工已超過70萬人,這群來自越南、印尼、泰國及菲律賓等國的移工,除了在政府各項重大公共工程中付出心力,也為台灣長照體系補足部分人力缺口,外籍移工對台灣的貢獻值得社會大眾的重視與肯定。 二、2019年起,內政部移民署在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已將「勞工」更名為「移工」,透過較為中立的名詞,以帶動社會大眾更全面地使用較友善的用語,讓社會氛圍更尊重、包容。 三、近年來「外勞」一詞因長期遭標籤化及污名化,導致帶有歧視意涵。最高檢察署研究參考民間團體及各國慣用語,亦建議使用較具友善性用語「移工」稱呼,以展示台灣社會對外籍移工的肯定與尊重。 四、臺灣大學社會系藍佩嘉教授在2005年「種族歧視修辭學」一文中,認為「外籍勞工」名詞本身,具有特定的階級與種族意涵,指的是來自東南亞國家的藍領勞工,使東南亞移民被建構為危險、落後、不衛生、不文明的次等族類,因此建議以「外籍移工」來稱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