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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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六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六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 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
一、當前,據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所辦理之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方案,將在110年1月7日到期。然而,不僅民眾對減徵政策反應良好,且經濟部最新109年2月官方之「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實施成效說明」,亦就汰舊換新、提升稅收、提升產值及節能減碳等減徵成效,證明實際開辦效果較原預估,再有增加。
二、現行汽機車貨物稅之稅收,將藉統籌分配款機制撥給十分之一予地方政府,是為地方財源之一,因此本修正案就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以及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修正延長減徵之年限定為五年;並另於上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等之減徵上限,自目前五萬元再修正增為六萬元。據此,以求保有爾後再延長之審議空間,並務實辦理延長減徵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