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志榮
徐志榮
連署人
楊瓊瓔
楊瓊瓔
孔文吉
孔文吉
鄭正鈐
鄭正鈐
李德維
李德維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斯懷
吳斯懷
溫玉霞
溫玉霞
陳雪生
陳雪生
廖婉汝
廖婉汝
葉毓蘭
葉毓蘭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德福
林德福
林奕華
林奕華
陳玉珍
陳玉珍
林文瑞
林文瑞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八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二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一、修正第一項,將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修正為撫育未滿八歲子女;第一款修正為每天減少工作時間兩小時。 二、為完善家庭支持,使受雇者能善盡撫育子女之責,建議修正將未滿三歲子女提高至未滿八歲。 三、參照日本、瑞典等國之立法例,若正常工時以8小時計,日本及瑞典得縮減2小時工時,而我國僅得向雇主請求縮短工時1小時,故平衡工時調整與育兒需求,爰建議提高為縮減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