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林楚茵
林楚茵
邱泰源
邱泰源
連署人
范雲
范雲
郭國文
郭國文
陳秀寳
陳秀寳
陳素月
陳素月
管碧玲
管碧玲
邱議瑩
邱議瑩
林宜瑾
林宜瑾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瑩
陳瑩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玉琴
吳玉琴
沈發惠
沈發惠
張宏陸
張宏陸
羅致政
羅致政
湯蕙禎
湯蕙禎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黃世杰
黃世杰
余天
余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中央政府為支應重大建設,籌集建設資金,依本條例之規定,發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以下簡稱本公債)或洽借一年以上之借款(以下簡稱本借款)。 前項公債及借款,各分甲、乙兩類。甲類公債及甲類借款,指支應非自償之建設資金;乙類公債及乙類借款,指支應自償之建設資金。 中央政府為應特殊需要,依預算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特別預算所列之借款,得以甲類借款支應。 第一條 中央政府為支應重大建設,籌集建設資金,依本條例之規定,發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以下簡稱本公債)或洽借一年以上之借款(以下簡稱本借款)。 前項公債及借款,各分甲、乙兩類。甲類公債及甲類借款,指支應非自償之建設資金;乙類公債及乙類借款,指支應自償之建設資金。 中央政府為應特殊需要,依預算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特別預算所列之借款,得以甲類借款支應。
配合民國八十七年預算法第七十五條移列至第八十三條,遂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