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品妤
賴品妤
何志偉
何志偉
賴惠員
賴惠員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林宜瑾
林宜瑾
陳明文
陳明文
羅美玲
羅美玲
高嘉瑜
高嘉瑜
劉櫂豪
劉櫂豪
張宏陸
張宏陸
沈發惠
沈發惠
湯蕙禎
湯蕙禎
莊競程
莊競程
羅致政
羅致政
蘇巧慧
蘇巧慧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體育法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切實推動體育活動。 前項政策制定及計畫訂定,應邀請身心障礙團體或代表參與。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切實推動體育活動。
為使體育政策制定及計畫訂定能考量身心障礙者之需求,爰增定本條第二項,明定政策制定及計畫訂定,應邀請身心障礙團體或代表參與。
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 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課程內容與時數、學生體適能檢測、選手培訓與輔導、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適應體育教學,應依特殊教育法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其課程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 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課程內容與時數、學生體適能檢測、選手培訓與輔導、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適應體育教學應針對各類型身心障礙之障礙類別及程度差異,於教學過程中以學生能力與特殊需求來進行評估,進而選擇較適當之教學策略。《特殊教育法》雖然有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但未特別將適應體育列出。 二、為將「適應體育」與《特殊教育法》中「個別化教育計畫」二者連結,爰增訂本條第三項,明定適應體育教學,應依特殊教育法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其課程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第四十四條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前項設施及器材之設置,應符合無障礙及性別平等之精神。 第一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身心障礙者有參與體育運動之需求,然而常見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並未考量到身心障礙者之需求,以至於其使用相關設施之權益有被排除之情形。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運動之權益,爰新增本條第二項,明定公共運動設施,如球場、游泳池、觀眾席等,其設置應符合無障礙及性別平等之精神,例如:增設無障礙通路、導盲路線、輔助人員等。 三、配合本次修正,將原條文第二項移至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