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范雲
范雲
蔡易餘
蔡易餘
林淑芬
林淑芬
賴惠員
賴惠員
賴品妤
賴品妤
蘇巧慧
蘇巧慧
沈發惠
沈發惠
林楚茵
林楚茵
何欣純
何欣純
張宏陸
張宏陸
吳思瑤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黃秀芳
黃秀芳
羅美玲
羅美玲
趙天麟
趙天麟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秉叡
吳秉叡
莊競程
莊競程
陳秀寳
陳秀寳
王美惠
王美惠
洪申翰
洪申翰
江永昌
江永昌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工會會員已成年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第十九條 工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一、因世界經濟繁榮、工商業持續發展,促成整體社會結構的演進,加上教育普及、資訊發達,讓現代人知識能力發展較以往早被啟蒙。現代的青少年早已對事務亦具有較高水準的識別能力,若更早讓青年有更多參與公共事務之機會,並逐漸在政治、經濟生活中產生其影響力,將有助於提升社會整體的發展。 二、現行第一項之規定,係為避免十八歲至二十歲之國民,參與工會各項活動,仍需其法定代理人允許,進而使青少年公共事務之參與將受限,是故參酌民法行為能力之架構,將工會會員被選舉權之年齡資格訂定為二十歲。 三、考量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調降為十八歲,復考量工會理事、監事屬工會重要之職務,其負有推展工會會務之權責。爰將第一項工會會員得被選舉為理事、監事之要件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已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