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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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第一項建教生未加入勞工保險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 學校應主動協助建教生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請求補償或申請補助。 第二十五條 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第一項建教生未加入勞工保險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 學校應主動協助建教生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請求補償或申請補助。
一、為落實人性尊嚴,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之「不歧視」原則意旨,爰將第一項「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二、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