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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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 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於本基金成立前設立公庫專戶存儲之結餘款及本基金成立後運動彩券發行盈餘之撥入款。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三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才支出。 二、輔導、辦理促進運動人才之運動就業及運動事業發展之創新研發、人才培育等支出。 三、每年提撥一定比例用於提升職業及準職業運動之競賽與觀賽品質、與辦理運動賽事及專業技術等相關國際交流。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訂發行目的有關之各項支出。 | 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 |
一、對於運動彩券發行盈餘使用範圍,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雖已有規範,惟為使基金之來源與用途明確,並參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七條之一、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之體例,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之規定,並增訂第四項、第五項,以資明確。
二、競技運動整體觀賞價值,乃於運動與市場價值間之轉換的公開性平台呈現。且運動產業係賴以觀賞競技活動的娛樂價值(觀賞性運動),作為其市場化之主要架構之一,其對於整體核心產業與週邊產業發展係扮演關鍵角色,完善相關機制所帶來之效益可直接創造優秀運動員之就業舞台、創造關聯產業之眾多工作機會,進而擴大運動產業整體市場產值。
三、為厚實並完善產業發展之供給面基礎與提高市場消費之需求面規模,促進運動產業化之發展,對於職業運動之競賽與觀賽品質應採取穩定且長遠的輔導與獎助措施,持續協助經營者提升經營管理能力,並透過與國際體育交流的方式,提升台灣國際地位,並可藉此強化我國產業競爭力。是故,參酌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爰為第五項第三款之規定。
四、另因台灣整體市場經濟規模偏小,民間資源投入職業運動產業所應承擔之風險相對較鉅,故為強化民間資源支持賽事的誘因,對於組織規模尚未達職業運動層級之極具發展性準職業運動,亦應納入用途之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