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者,亦同。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或未成年人受教唆或引誘者,不在此限。 教唆、引誘或以他法,使未成年人有前項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若屬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或兌換而得之財物,亦同。 | 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一、在國內電信設備、電子通訊及網際網路高度普及下,傳統賭博演變成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透過網路或手機通訊軟體等進行新型態犯罪案件其危害社會程度更甚於傳統賭博行為。依目前司法實務見解網路及手機通訊軟體等「封閉式」賭博型態規範未臻明確,故納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賭博方法,以保障社會秩序與安寧。另,目前賭博場所犯罪所得日創新高,現行罰則顯不符實際犯罪所得現況,故提高罰金為六萬元,以加強嚇阻不法情事。
二、除線上博奕或其他相類之賭博方法不受時間、地域之限制而影響社會治安及風氣外,更有家長指出,線上博奕已入侵校園,許多未成年學童被教唆或利誘從事網路賭博行為,為充分保障校園安寧與學生安全。故,增訂本項處罰教唆、引誘或媒介未成年人犯賭博罪者,以遏止線上博奕組織,派遣組頭吸收學生參與博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