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琪銘
吳琪銘
王美惠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莊競程
莊競程
張宏陸
張宏陸
連署人
黃世杰
黃世杰
湯蕙禎
湯蕙禎
劉世芳
劉世芳
陳素月
陳素月
賴惠員
賴惠員
邱泰源
邱泰源
洪申翰
洪申翰
楊曜
楊曜
劉建國
劉建國
沈發惠
沈發惠
黃秀芳
黃秀芳
林俊憲
林俊憲
陳秀寳
陳秀寳
賴品妤
賴品妤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邱志偉
邱志偉
邱顯智
邱顯智
吳秉叡
吳秉叡
王定宇
王定宇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及國土安全部。 二、外交及僑務部。 三、國防及退伍軍人部。 四、財政部。 五、國民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及高等教育部。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一、配合國際政治情勢需要,內政部改為內政及國土安全部。 二、僑務委員會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性質上並無委員會之需要,且功能分別與外交部、國防部貼近,宜整合運作,發揮更大功效。 三、國民教育與高等教育性質不同,前者首重國家能否提供公平教育機會與資源,具有強制性、普遍等特質,後者係為培養專業人才,以滿足國家發展之人力需求,爰參酌法國政府制度,分設國民教育部、科技及高等教育部。 四、公共工程關係國家建設基礎,宜有專責機關主責,原交通及建設部亦未完成組織改造,建議維持交通部,另設公共工程委員會。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 六、客家委員會。 七、公共工程委員會。 八、數位發展委員會。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一、配合僑務委員會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分別改制,刪除第五款及第六款。 二、增設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數位發展委員會,款次調整。
第六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資訊總處,分置主計長、人事長及資訊長。 第六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為配合資訊發展,提升政府施政效能,增設行政院資訊總處,並置資訊長。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改制,主責通訊傳播之監理及證照核發,更名為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