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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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及國土安全部。 二、外交及僑務部。 三、國防及退伍軍人部。 四、財政部。 五、國民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及高等教育部。 |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
一、配合國際政治情勢需要,內政部改為內政及國土安全部。
二、僑務委員會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性質上並無委員會之需要,且功能分別與外交部、國防部貼近,宜整合運作,發揮更大功效。
三、國民教育與高等教育性質不同,前者首重國家能否提供公平教育機會與資源,具有強制性、普遍等特質,後者係為培養專業人才,以滿足國家發展之人力需求,爰參酌法國政府制度,分設國民教育部、科技及高等教育部。
四、公共工程關係國家建設基礎,宜有專責機關主責,原交通及建設部亦未完成組織改造,建議維持交通部,另設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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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 六、客家委員會。 七、公共工程委員會。 八、數位發展委員會。 |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
一、配合僑務委員會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分別改制,刪除第五款及第六款。
二、增設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數位發展委員會,款次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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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資訊總處,分置主計長、人事長及資訊長。 | 第六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為配合資訊發展,提升政府施政效能,增設行政院資訊總處,並置資訊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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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 |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改制,主責通訊傳播之監理及證照核發,更名為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