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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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之二 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 前項免收費用之項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根據忠烈祠祀辦法第二條之一,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有冒險犯難執行職務或其他忠烈事蹟,足資矜式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目前全國有19個忠烈祠。但忠烈祠是入祀或建立紀念坊、碑,並非安葬之所。 二、各地方政府對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其使用殯葬設施有無優惠,規定不一。為表國家對殉職人員之崇敬,實應立法明定,其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 三、免收費用之項目及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