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琪銘
吳琪銘
王美惠
王美惠
林宜瑾
林宜瑾
莊競程
莊競程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黃世杰
黃世杰
莊瑞雄
莊瑞雄
蔡易餘
蔡易餘
劉世芳
劉世芳
湯蕙禎
湯蕙禎
郭國文
郭國文
陳素月
陳素月
賴惠員
賴惠員
林楚茵
林楚茵
黃秀芳
黃秀芳
王婉諭
王婉諭
林俊憲
林俊憲
陳秀寳
陳秀寳
賴品妤
賴品妤
許智傑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邱顯智
邱顯智
吳秉叡
吳秉叡
王定宇
王定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一條之二 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 前項免收費用之項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根據忠烈祠祀辦法第二條之一,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有冒險犯難執行職務或其他忠烈事蹟,足資矜式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目前全國有19個忠烈祠。但忠烈祠是入祀或建立紀念坊、碑,並非安葬之所。 二、各地方政府對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其使用殯葬設施有無優惠,規定不一。為表國家對殉職人員之崇敬,實應立法明定,其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 三、免收費用之項目及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