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正宇
趙正宇
連署人
賴惠員
賴惠員
賴品妤
賴品妤
蔡易餘
蔡易餘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俊憲
林俊憲
許智傑
許智傑
楊曜
楊曜
鍾佳濱
鍾佳濱
陳素月
陳素月
陳雪生
陳雪生
湯蕙禎
湯蕙禎
羅致政
羅致政
邱顯智
邱顯智
陳歐珀
陳歐珀
陳椒華
陳椒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一、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為積極保障職場性別平等,我國亦於2002年實施「兩性工作平等性別法」,為配合性多元化的社會趨勢,遂於2007年將法律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其中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方面,主要規範以妊娠程度規定產假期、並制定申請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受哺乳時間等事項。 三、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研究報告指出,女性曾有經痛或不適的比例高達8成,其中身體不適的程度嚴重的更占了約2成的比例,生理期不適可說是女性的普遍現象。 四、考量基於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女性受僱者之生理假。案此生理假之立法精神原意,不應同於病假。考量此立法精神,促進性別平等之實質意義,此三日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雇主仍應給予全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