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正宇
趙正宇
連署人
羅致政
羅致政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俊憲
林俊憲
賴品妤
賴品妤
陳素月
陳素月
蔡易餘
蔡易餘
邱顯智
邱顯智
陳雪生
陳雪生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歐珀
陳歐珀
湯蕙禎
湯蕙禎
鍾佳濱
鍾佳濱
許智傑
許智傑
賴惠員
賴惠員
楊曜
楊曜
陳椒華
陳椒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六、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一、科技發展日新月異,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自民國79年修正後,再無變更,為符合時代進步,爰刪除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之貨物稅。 二、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家電,遂調降電冰箱、彩色電視機、冷暖氣機、除濕機、音響組合、電烤箱等稅率調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