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秉叡
吳秉叡
劉世芳
劉世芳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沈發惠
沈發惠
黃國書
黃國書
林楚茵
林楚茵
吳玉琴
吳玉琴
邱議瑩
邱議瑩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思瑤
吳思瑤
王美惠
王美惠
陳素月
陳素月
李昆澤
李昆澤
賴品妤
賴品妤
范雲
范雲
張宏陸
張宏陸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罰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罰鍰超過第一項之規定,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處以最低度罰鍰仍嫌過重者,得減輕其處罰。 前二項情形,除罰鍰外,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第十九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一、本條修正。 二、我國立法趨勢為強化社會秩序,各項法規裁罰標準日益提高,然未考量個案情形授予執法者裁量之權力。爰在法未明文下,「情輕法重」之情形於我國時有所聞。 三、經查,《中華民國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皆針對上開情節可憫恕,且情輕法重者,訂有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規定。 四、本條現行條文,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情節輕微者之免予處罰規定,僅限於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者,立法上之授權仍有不足。 五、綜上,修正本條增訂第二項。 六、第三項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