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高嘉瑜
高嘉瑜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邱志偉
邱志偉
蘇治芬
蘇治芬
陳素月
陳素月
趙正宇
趙正宇
林昶佐
林昶佐
沈發惠
沈發惠
莊競程
莊競程
羅致政
羅致政
王美惠
王美惠
陳秀寳
陳秀寳
蔡易餘
蔡易餘
賴瑞隆
賴瑞隆
吳秉叡
吳秉叡
邱議瑩
邱議瑩
劉世芳
劉世芳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以下情形,並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三、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一、本條新增。 二、近來不當超車或惡意逼車致人死傷事件頻傳,然查現行法令,僅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此行為處以罰鍰。為有效遏止此類不當駕駛行為,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新增左列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