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正宇
趙正宇
羅美玲
羅美玲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王美惠
王美惠
邱志偉
邱志偉
陳雪生
陳雪生
何欣純
何欣純
邱顯智
邱顯智
林楚茵
林楚茵
陳素月
陳素月
蘇巧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趙天麟
賴品妤
賴品妤
郭國文
郭國文
周春米
周春米
張其祿
張其祿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明文
陳明文
陳秀寳
陳秀寳
黃世杰
黃世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戶籍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列冊為遊民者,免除前項之處罰。 第七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一、遊民本屬無家可歸,其無從申請戶籍遷入遷出登記,既無從申請,實不應以罰鍰處罰之。 二、依現行法條,遊民每次申請戶政機關相關業務,便裁罰乙次,對其復歸社會實為阻力。 三、本條文第一項的「無正當理由」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為使適用明確,故新增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