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泰源
邱泰源
余天
余天
賴惠員
賴惠員
莊瑞雄
莊瑞雄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蔡適應
蔡適應
劉建國
劉建國
劉世芳
劉世芳
王美惠
王美惠
管碧玲
管碧玲
劉櫂豪
劉櫂豪
黃秀芳
黃秀芳
羅致政
羅致政
江永昌
江永昌
趙天麟
趙天麟
林俊憲
林俊憲
陳明文
陳明文
吳秉叡
吳秉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第六項規定,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而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所謂「勞工保險」係包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在內。 二、然而,勞動部已透過令釋放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民國103年11月19日透過勞動保3字第1030140437號令參照),以確保勞工重返職場後如遭遇職災能夠獲得相關保障,藉此鼓勵、支持勞工退休後再就業,期能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參與率。 三、為保障退休後再就業勞工之權益,並避免法律文字與主管機關令釋不一致而使民眾混淆、誤解,爰修正第六項規定,明定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僅不得再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而仍可參加職業災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