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泰源
邱泰源
莊競程
莊競程
陳瑩
陳瑩
莊瑞雄
莊瑞雄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賴惠員
賴惠員
郭國文
郭國文
王美惠
王美惠
張宏陸
張宏陸
吳思瑤
吳思瑤
趙天麟
趙天麟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蔡易餘
蔡易餘
蔡適應
蔡適應
余天
余天
許智傑
許智傑
蘇巧慧
蘇巧慧
黃秀芳
黃秀芳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國書
黃國書
羅致政
羅致政
洪申翰
洪申翰
高嘉瑜
高嘉瑜
江永昌
江永昌
黃世杰
黃世杰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之一 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且該職業病係因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所致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前項得請領失能給付之對象、職業病種類、認定程序及給付金額計算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之一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前項得請領失能給付之對象、職業病種類、認定程序及給付金額計算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部分職業病之潛伏期甚長,以石綿引起之相關職業病為例,其潛伏期可長達二十至四十年,勞工往往在保險有效期間內並無任何症狀,而於退保後經過相當時間始發病。 二、為照顧此類勞工發病後之生活,應使其仍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惟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易使人誤解必須於保險有效期間罹病、發病,始有請領給付之權利。 三、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明定無論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或退保後罹患職業病,僅須該職業病係因勞工於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所致,即可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