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治芬
蘇治芬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邱議瑩
邱議瑩
莊競程
莊競程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賴瑞隆
賴瑞隆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蘇巧慧
蘇巧慧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素月
陳素月
蔡易餘
蔡易餘
陳秀寳
陳秀寳
劉世芳
劉世芳
羅致政
羅致政
周春米
周春米
林昶佐
林昶佐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漁會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未成年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五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年齡未滿二十歲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一、現行第一項規定年滿二十歲得加入漁會會員,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並為鼓勵青年漁民加入漁會為會員,擴大參與漁會事務,且因應國際趨勢保障青年權益,爰將有關「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修正為「成年」,俾與民法接軌。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三、第七項配合第一項規定,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
第十五條之一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第十五條之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