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治芬
蘇治芬
連署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陳素月
陳素月
羅致政
羅致政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劉世芳
劉世芳
陳亭妃
陳亭妃
邱議瑩
邱議瑩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蔡易餘
蔡易餘
周春米
周春米
林昶佐
林昶佐
莊競程
莊競程
蘇巧慧
蘇巧慧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秀寳
陳秀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會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 一、自耕農。 二、佃農。 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前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 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無本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 一、自耕農。 二、佃農。 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前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 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無本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一、現行第一項規定國民年滿二十歲始得加入農會為會員,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並鼓勵青年農民從事農業工作,加入農會為會員,擴大參與農會事務,且因應國際趨勢保障青年權益,爰將有關「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修正為「成年」,俾與民法接軌。 二、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三、本法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時,刪除雇農得新申請入會之規定,並增訂於本法該次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農者,仍得為會員。然本法已歷經數次修正,為資明確,第三項爰配合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
第十三條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 第十三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 農會信用部對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授信及其限額之標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查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已就農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標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據以訂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爰刪除現行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