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林宜瑾
林宜瑾
賴惠員
賴惠員
林淑芬
林淑芬
林俊憲
林俊憲
賴品妤
賴品妤
江永昌
江永昌
蘇治芬
蘇治芬
邱議瑩
邱議瑩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巧慧
蘇巧慧
余天
余天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柏惟
陳柏惟
蔡易餘
蔡易餘
黃秀芳
黃秀芳
沈發惠
沈發惠
黃國書
黃國書
陳明文
陳明文
管碧玲
管碧玲
吳玉琴
吳玉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或陪同之人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投開票作業涉違反秘密投票原則者,投、開票程序應另行集中為之,相關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或陪同之人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一、原住民選民於非原住民族地區之投開票所,常見僅1至3人,致原住民選民投票意向容易為他人推敲掌握,等同違反憲法規定不記名投票所遵循之秘密投票原則。 二、為改善現行原住民選舉違反秘密投票原則情形,並預防未來特定選區選舉人數過少而產生類似情形,授權內政部訂定辦法兼採集中投票或集中開票,保障每個選民都能不受外來因素介入,以自由意志行使其投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