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正鈐
鄭正鈐
連署人
魯明哲
魯明哲
張育美
張育美
徐志榮
徐志榮
吳斯懷
吳斯懷
吳怡玎
吳怡玎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淑華
許淑華
翁重鈞
翁重鈞
廖婉汝
廖婉汝
萬美玲
萬美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溫玉霞
溫玉霞
李德維
李德維
李貴敏
李貴敏
陳玉珍
陳玉珍
葉毓蘭
葉毓蘭
余天
余天
陳以信
陳以信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得免予處罰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一、增訂第三項,現行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於民國107年5月三讀增訂第二項,使主管機關得視個案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處置,免依本節予以處分。惟主管機關針對保險業違法情節輕微免予處罰之認定標準均視個案為之,易導致保險業無從遵循。 二、為使主管機關對保險業之裁罰更為透明,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情節輕微得免予處罰之認定標準,俾利保險業者能審慎評估遭裁罰之風險,以健全保險產業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