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雪生
陳雪生
楊曜
楊曜
陳玉珍
陳玉珍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楊瓊瓔
楊瓊瓔
吳斯懷
吳斯懷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何欣純
何欣純
劉櫂豪
劉櫂豪
洪孟楷
洪孟楷
蔡易餘
蔡易餘
吳怡玎
吳怡玎
魯明哲
魯明哲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德福
林德福
李德維
李德維
葉毓蘭
葉毓蘭
廖婉汝
廖婉汝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之一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之。 第一項所處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辦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之驅離、扣留船舶與物品、留置人員、為必要防衛處置或其他相關工作及從事相關工作人員之獎勵金;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大陸委員會會同海洋委員會、財政部定之。 第八十條之一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之。
一、大陸船舶越界作業,已造成海洋環境及自然資源重大危害,海岸巡防機關為強化嚇阻效果,依法採取重罰重懲之手段,致大陸船員強烈抵抗,而提高執法危險性及辛勞度,且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留置調查最長達三個月,增加留置管理經費及人力。 二、為激勵海巡機關執法人員工作士氣,減低,故新增第三項,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之罰鍰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裁處越界大陸船舶罰鍰,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提升越界取締、留置管理及績效獎金等相關工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