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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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於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一、為求公視基金會有效率之運作,將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意門檻修正為三分之二。
二、參照《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七條,其對於同意權行使之相關規定,由行政院依公開徵選程序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為通過。
三、《公共電視法》現行條文規定之「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實有異於一般法律對多數決門檻之要求,爰予修正並明確規定公視董、監事審查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行政院長聘任,以明確規範董、監事評選之合理門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