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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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並應包含至少一名經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委員任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學生代表不得少於十分之一。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 | 第五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
一、民國104年時,教育部參考「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刪去經費稽核委員會相關條文,並放寬稽核主管之聘任條件,改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打破權力分立,形成球員兼裁判的現況。
二、為恢復經費稽核機制之獨立性,並深化校園民主,參照民國88年條文,恢復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並在經費稽核委員會及現有之管理委員會納入學生代表,擴大學生參與校務治理、保障學生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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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專業獨立執行職務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專業獨立執行職務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 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
專業稽核人員應獨立執行職務,爰刪除其與校長之隸屬關係,並應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確保稽核人員與單位能於校長職權之外獨立行使職權,對校務會議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