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林宜瑾
林宜瑾
劉櫂豪
劉櫂豪
何欣純
何欣純
賴惠員
賴惠員
李昆澤
李昆澤
鍾佳濱
鍾佳濱
黃秀芳
黃秀芳
羅致政
羅致政
邱議瑩
邱議瑩
賴品妤
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林俊憲
林俊憲
蘇治芬
蘇治芬
黃世杰
黃世杰
許智傑
許智傑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並應包含至少一名經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委員任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學生代表不得少於十分之一。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 第五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一、民國104年時,教育部參考「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刪去經費稽核委員會相關條文,並放寬稽核主管之聘任條件,改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打破權力分立,形成球員兼裁判的現況。 二、為恢復經費稽核機制之獨立性,並深化校園民主,參照民國88年條文,恢復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並在經費稽核委員會及現有之管理委員會納入學生代表,擴大學生參與校務治理、保障學生權益。
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專業獨立執行職務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專業獨立執行職務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專業稽核人員應獨立執行職務,爰刪除其與校長之隸屬關係,並應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確保稽核人員與單位能於校長職權之外獨立行使職權,對校務會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