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余天
余天
邱志偉
邱志偉
洪申翰
洪申翰
連署人
王美惠
王美惠
湯蕙禎
湯蕙禎
賴惠員
賴惠員
楊曜
楊曜
陳秀寳
陳秀寳
江永昌
江永昌
黃秀芳
黃秀芳
黃世杰
黃世杰
許智傑
許智傑
林俊憲
林俊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蔡適應
蔡適應
范雲
范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增刑期下限「一年以上」及罰金下限「五千萬元以上」。以加強督促傳銷經營者之注意,俾保障消費者權益。
第三十一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三十一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將原停業六個月「以下」修改為「以上」,並延長停業上限為「一年」。以加強督促傳銷經營者之注意,俾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