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數位治理、提振數位產業發展及相關技術應用、建構資通安全環境等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
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規劃及推動數位治理政策。
二、建置與管理數位發展所需之基礎設施、訂定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審驗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
三、規劃、管理數位資源及資料衍生應用事項。
四、規劃政府資通安全政策、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五、建構數位經濟產業發展環境。
六、推動數位科技應用發展與人才培育。
七、研擬、推動數位法制及處理數位交易重大爭議與消費者紛爭。
八、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
本部之權限職掌。 |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數位科技應用事項。
二、資通安全署:規劃、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
第六條 本部資通安全署署長或副署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
一、茲因本部之資通安全業務性質特殊,其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其中一人,必要時有由未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擔任之需要,為使本部用人彈性,爰明定得採雙軌任用。
二、本條所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