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王美惠
王美惠
邱臣遠
邱臣遠
張宏陸
張宏陸
羅致政
羅致政
陳亭妃
陳亭妃
洪申翰
洪申翰
蘇巧慧
蘇巧慧
賴瑞隆
賴瑞隆
蘇治芬
蘇治芬
范雲
范雲
陳柏惟
陳柏惟
周春米
周春米
許智傑
許智傑
賴品妤
賴品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應予免費,必要陪伴者應予以半價優待。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年滿八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二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一、為促進老人得多加利用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之文教設施,應給予老人不分平假日相同之免費優惠,始得達成法規之立法精神,並促進其假日仍得與家人同享天倫之樂。 二、為鼓勵長者親友陪伴出遊,其陪伴者應給予相關優惠,爰新增第三項規定給予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之優待措施,以減輕家庭照護壓力。 三、又鑒於年滿八十五歲以上長者常需看護陪同照顧,且為鼓勵長者親友陪伴出遊,必要陪伴者增加為以二人為限,得給予部分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