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陳柏惟
陳柏惟
張宏陸
張宏陸
邱臣遠
邱臣遠
陳亭妃
陳亭妃
賴瑞隆
賴瑞隆
許智傑
許智傑
邱志偉
邱志偉
洪申翰
洪申翰
王美惠
王美惠
賴品妤
賴品妤
周春米
周春米
蘇治芬
蘇治芬
蘇巧慧
蘇巧慧
范雲
范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九條之一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九十九條之一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文字修正。
第一百零二條之二 新建造建築物之起造人應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附建停車空間應依規定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並預留輸配電管線通路及裝置充電基礎措施所需空間。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既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充電系統,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另訂裝置之緩衝時間。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電動車輛之充電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規定。 電動車充電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國內充電設施相關規範供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輸配電管線通路、用戶用電設備、用戶用電容量、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與罰則,依電業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新建造建築物,自公布日施行。
一、本條為新增條文。 二、為及早因應電動車普及化,除了持續擴大公共場所設置充電設施外,新建住宅或大樓應強制預留電動車所需電力管線通路,俾完善智慧電動車輛之能源補充設施,因應未來全民使用電動車之生活需求。 三、美國亞特蘭大市政府先前通過法案,要求新興建的住宅房屋和公共停車設施,需具備一定比例之電動車適用設施,包括所有商用或大型住宅區,至少要有20%的車位為電動車適用;新興建的房屋均需配備以安裝電動車充電站點的基礎建設。歐盟亦決議,2019年起,會員國所有新屋或翻修房屋均須安裝電動車充電裝置。 四、電動車輛之充電設施設計規範應通過標檢局審驗合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電動車輛充電系統規定,以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等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