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賴惠員
賴惠員
湯蕙禎
湯蕙禎
羅美玲
羅美玲
林俊憲
林俊憲
蔡易餘
蔡易餘
江永昌
江永昌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玉琴
吳玉琴
劉世芳
劉世芳
王美惠
王美惠
陳明文
陳明文
黃世杰
黃世杰
莊競程
莊競程
許智傑
許智傑
蔡適應
蔡適應
劉櫂豪
劉櫂豪
賴品妤
賴品妤
賴瑞隆
賴瑞隆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因應行政院組織法修訂,修正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七條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文化部會同交通部規劃指配之。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第七條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行政院新聞局會同交通部規劃指配之。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一、修正第一項。 二、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行政院組織法修訂,修正為文化部。
第八條 電臺之設立,應由公視基金會填具申請書,送由文化部轉送交通部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裝設完成,經交通部查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並經行政院新聞局發給電視執照,始得播放。 電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準用前項規定。 第八條 電臺之設立,應由公視基金會填具申請書,送由行政院新聞局轉送交通部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裝設完成,經交通部查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並經行政院新聞局發給電視執照,始得播放。 電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準用前項規定。
一、修正第一項。 二、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行政院組織法修訂,修正為文化部。
第三十五條 公視之人事、薪資結構、預算(工程投標項目除外)、研究報告、年度報告、捐贈名單、著作權資料、及其他經董事會核定公開之資料,均應透過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並定期於網站上更新資料。 第三十五條 公視之人事、薪資結構、預算(工程投標項目除外)、研究報告、年度報告、捐贈名單、著作權資料、及其他經董事會核定公開之資料,均應供公眾按工本費索閱。
經查,公視之人事、薪資結構、預算(工程投標項目除外)、研究報告、年度報告、捐贈名單、著作權資料、及其他經董事會核定公開之資料,均已公開揭露於公視基金會官方網站,且提供公眾自由點選及下載,並未要求下載時支付工本費。為求符合實際情況,且考量公開資料方式應與時俱進,爰修正本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