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 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
因應行政院組織法修訂,修正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
|
第七條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文化部會同交通部規劃指配之。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 第七條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行政院新聞局會同交通部規劃指配之。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
一、修正第一項。
二、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行政院組織法修訂,修正為文化部。 |
|
第八條 電臺之設立,應由公視基金會填具申請書,送由文化部轉送交通部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裝設完成,經交通部查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並經行政院新聞局發給電視執照,始得播放。 電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準用前項規定。 | 第八條 電臺之設立,應由公視基金會填具申請書,送由行政院新聞局轉送交通部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裝設完成,經交通部查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並經行政院新聞局發給電視執照,始得播放。 電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準用前項規定。 |
一、修正第一項。
二、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行政院組織法修訂,修正為文化部。 |
|
第三十五條 公視之人事、薪資結構、預算(工程投標項目除外)、研究報告、年度報告、捐贈名單、著作權資料、及其他經董事會核定公開之資料,均應透過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並定期於網站上更新資料。 | 第三十五條 公視之人事、薪資結構、預算(工程投標項目除外)、研究報告、年度報告、捐贈名單、著作權資料、及其他經董事會核定公開之資料,均應供公眾按工本費索閱。 |
經查,公視之人事、薪資結構、預算(工程投標項目除外)、研究報告、年度報告、捐贈名單、著作權資料、及其他經董事會核定公開之資料,均已公開揭露於公視基金會官方網站,且提供公眾自由點選及下載,並未要求下載時支付工本費。為求符合實際情況,且考量公開資料方式應與時俱進,爰修正本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