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賴惠員
賴惠員
吳秉叡
吳秉叡
高嘉瑜
高嘉瑜
陳歐珀
陳歐珀
周春米
周春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湯蕙禎
湯蕙禎
洪申翰
洪申翰
邱顯智
邱顯智
許智傑
許智傑
王美惠
王美惠
黃秀芳
黃秀芳
邱泰源
邱泰源
趙正宇
趙正宇
鍾佳濱
鍾佳濱
賴瑞隆
賴瑞隆
黃世杰
黃世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九條之一 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三輪以上(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慢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得委託車輛專業機構辦理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慢車檢測、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 第一項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之規定及牌照格式等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第一項條文公布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於一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者,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處罰之。 第六十九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及型式審驗)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一、為加強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管理,有些車款極為相似,可能只差在有沒有兩側之腳踏板。若不將電動輔助自行車一併納入牌証管理,勢必讓有心業者假電輔之名來規避納管,爾後必定又造成亂象。修正第一項規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經檢測審驗合格後,應辦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始得行駛道路。 二、增訂第三項,授權交通部訂定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之規定及牌照格式等規定。 三、為利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可參照汽機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更臻維護行車安全,爰增訂第四項,明定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