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秀寳
陳秀寳
李德維
李德維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林楚茵
林楚茵
林宜瑾
林宜瑾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國書
黃國書
江永昌
江永昌
陳椒華
陳椒華
王美惠
王美惠
王婉諭
王婉諭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賴品妤
賴品妤
范雲
范雲
余天
余天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獄行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受刑人入監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 一、在監應遵守事項。 二、接見及通信事項。 三、獎懲事項。 四、編級及累進處遇事項。 五、報請假釋應備條件及相關救濟事項。 六、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 七、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 八、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 九、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受刑人為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前項各款所涉內容之意涵者,監獄應提供手語、通譯或其他適當之協助。 與受刑人在監服刑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行政規則及函釋等,宜以適當方式公開,使受刑人得以知悉。 第十五條 受刑人入監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 一、在監應遵守事項。 二、接見及通信事項。 三、獎懲事項。 四、編級及累進處遇事項。 五、報請假釋應備條件及相關救濟事項。 六、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 七、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 八、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 九、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受刑人為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前項各款所涉內容之意涵者,監獄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與受刑人在監服刑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行政規則及函釋等,宜以適當方式公開,使受刑人得以知悉。
一、據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即使是身心障礙之受刑人,亦是如此。 二、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九款明定,法務機關對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關權益有規劃、推動及監督的義務。 三、又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前半規定,地方法院因傳譯需要,應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更明定,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受刑人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在在顯示對身心障礙者權利的重視。爰此,修正本條第二項,監獄應提供手語、通譯或其他適當之協助,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