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秀寳
陳秀寳
李德維
李德維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林楚茵
林楚茵
江永昌
江永昌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王婉諭
王婉諭
王美惠
王美惠
林宜瑾
林宜瑾
陳椒華
陳椒華
賴品妤
賴品妤
陳歐珀
陳歐珀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范雲
范雲
余天
余天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本中心及各場館得依營運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設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解散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中心各場館得依營運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設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解散時,亦同。
一、國家交響樂團在2004年前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時,由當時董事會通過「國立中正文化中心附設國家交響樂團設置辦法」,於2005年納入中正文化中心,成為附設演藝團隊。當時因中正文化中心只有兩廳院一場館,國家交響樂團實務上隸屬兩廳院。 二、本條例於2014年通過後,考量國家交響樂團若只依本條例隸屬各場館,會成為三級單位,比國家兩廳院等場館二級單位再降一級,有失本條例希望國家交響樂團獨立運作、專業經營之立法原意。又目前國家交響樂團辦公室雖仍於國家兩廳院場館內,但實際上隸屬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亦由其編列。 三、惟國家交響樂團等字眼並未出現於相關條文中,僅於本條規定「各場館」得附設演藝團隊;並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心及各場館」得附設演藝團隊,使子法與母法不同,讓國家交響樂團定位不明。故明定本中心得依營運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設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解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