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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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除另有規定外,應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
公民投票法為保障國民行使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權利,應固定公投日期,並於108年6月17日三讀通過。
查憲法修正之公民複決是否受公民投票法所適用及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似有其模糊而無法以現行法律規範定調,為保障我國憲法所保障人民複決之權利,並落實直接民權之實現,鼓勵憲法改革議題讓大眾共同參與並順利推動,故有修正之必要。
另有鑑於將投票權從20歲下修到18歲為立法院朝野各黨具有高度共識且已成立修憲委員會進行推動,但由於修憲門檻高,朝野各黨認為修憲複決綁111年九合一大選是可行且必要的選項。綜上,修正其複決日程配合憲法或其法律之規定並排除適用本法訂定之公民投票日期及2年舉辦一次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