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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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事業單位依前項所辦理之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處理情形等相關資訊。 | 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新增第四項,由中央主管機關透過地方主管機關調查統計,並定期公開事業單位辦理性騷擾防治之申訴及處理等去識別化之相關資訊,以求落實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之積極責任,俾利性別工作平等及時有效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