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明文
陳明文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王美惠
王美惠
黃世杰
黃世杰
陳亭妃
陳亭妃
莊瑞雄
莊瑞雄
劉櫂豪
劉櫂豪
羅致政
羅致政
邱議瑩
邱議瑩
余天
余天
陳瑩
陳瑩
林岱樺
林岱樺
邱泰源
邱泰源
趙天麟
趙天麟
蘇治芬
蘇治芬
洪申翰
洪申翰
莊競程
莊競程
吳玉琴
吳玉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八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七十八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一、現行條文規定,只要假釋期間內,因故意犯罪再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即必須撤銷假釋。 二、惟假釋中犯罪,不乏因情節輕微,再受徒刑宣告僅二、三月者,若一律撤銷假釋,令其入監,將造成保護管束期間,其個人、家庭、甚至社會所做之教化努力付諸流水,實非刑罰教化之目的。 三、又實務上有多起因再受有期徒刑二、三個月,卻必須再入監服25年殘刑之案例,顯然不符比例原則,而對其人身自由有不必要侵害之虞。 四、且現行相關規定業經大法官會議第796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在案。 五、爰以,六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宣告,依社會通識,概屬情節輕微;是本修正草案將撤銷假釋之範圍限縮,使此等情形排除於撤銷規定,以踐行前揭大法官解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