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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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 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
行政院提案:
一、配合民法將修正成年年齡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二十歲以上」修正為「成年」,並刪除「完全」二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委員謝衣鳯等18人提案:
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將成年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