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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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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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行政院提案: 一、配合民法將修正成年年齡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二十歲以上」修正為「成年」,並刪除「完全」二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委員謝衣鳯等18人提案: 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將成年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