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奕華
林奕華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洪孟楷
洪孟楷
林德福
林德福
鄭正鈐
鄭正鈐
萬美玲
萬美玲
林思銘
林思銘
曾銘宗
曾銘宗
李德維
李德維
林文瑞
林文瑞
謝衣鳯
謝衣鳯
廖婉汝
廖婉汝
孔文吉
孔文吉
羅明才
羅明才
費鴻泰
費鴻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及教育。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前項第二款所謂之健康飲食,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 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幼兒之需求,選擇參與全日、上午時段或下午時段之教保服務;教保服務機構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得視父母或監護人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 教保服務機構並得視其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之需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 幼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離島、偏遠地區教保服務機構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人力資源,提供幼兒照顧服務及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 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及教育。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幼兒之需求,選擇參與全日、上午時段或下午時段之教保服務;教保服務機構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得視父母或監護人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 教保服務機構並得視其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之需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 幼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離島、偏遠地區教保服務機構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人力資源,提供幼兒照顧服務及相關活動。
一、學校衛生法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通過後,立法明訂全國各級學校供應膳食者,必須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有助於提升學生健康及其權益。 二、學前教育部分,教育部雖於「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範幼兒園飲食相關準則依據,但辦法位階不若法律,無法保障幼兒相關權益。 三、爰此,為保障幼兒園階段學童,將「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範,比照學校衛生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以立法保障幼兒教育階段學童之健康及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