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何欣純
何欣純
羅致政
羅致政
蘇治芬
蘇治芬
賴瑞隆
賴瑞隆
陳明文
陳明文
莊瑞雄
莊瑞雄
趙正宇
趙正宇
陳素月
陳素月
羅美玲
羅美玲
林楚茵
林楚茵
郭國文
郭國文
陳椒華
陳椒華
林俊憲
林俊憲
王美惠
王美惠
江永昌
江永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籍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本條修正。 二、蒙藏委員會業已經裁撤,條文中提相關限制無必要,故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