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時代力量
時代力量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十八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一、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年滿十八歲,爰將第一項調整為十八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