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時代力量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十八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一、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年滿十八歲,爰將第一項調整為十八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