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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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生物檢體之採集,應遵行醫學及研究倫理,並應將相關事項以可理解之方式告知參與者,載明於同意書,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前項參與者須年滿十八歲,並為有行為能力之人。但特定群體生物資料庫之參與者,不受此限。 前項但書之參與者,於未滿七歲者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設置者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於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取得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項同意書之內容,應經設置者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 生物檢體之採集,應遵行醫學及研究倫理,並應將相關事項以可理解之方式告知參與者,載明於同意書,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前項參與者須年滿二十歲,並為有行為能力之人。但特定群體生物資料庫之參與者,不受此限。 前項但書之參與者,於未滿七歲者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設置者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於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取得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項同意書之內容,應經設置者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年滿十八歲,爰將本條第二項之年齡調整為年滿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