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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時代力量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十八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十二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年滿十八歲,爰將本條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年齡調整為年滿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