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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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減免稅捐。 前項減免稅捐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第二十七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
一、目前文創之研發抵減以「文化部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進行認定,其係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或「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提出之研究發展活動投資抵減規範設定。
二、然文創產品之研發與科技商品之研發標準不同,其真正價值在於創意發想,廠商卻常因獨具創意之文創產品無法達到產業進步性等標準,而被予以否決。應回歸文創產品本質特徵對研發標準予以定義,而不應直接適用性質差異較大的產業標準。
三、又文創產業對於人才的需求更勝一般行業,可能因每一個人的獨特的創新或巧思,即可獲得大眾青睞及驚人利益。惟本條雖將鼓勵推動人才培育納入租稅抵減,卻未規定參照適用何法或直接規範適用規則,導致該條文形同虛設、無從依循。故新增第二項明定減免稅捐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