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秀寳
陳秀寳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黃國書
黃國書
賴瑞隆
賴瑞隆
沈發惠
沈發惠
王美惠
王美惠
羅美玲
羅美玲
莊競程
莊競程
賴惠員
賴惠員
湯蕙禎
湯蕙禎
陳亭妃
陳亭妃
邱泰源
邱泰源
黃世杰
黃世杰
林楚茵
林楚茵
林俊憲
林俊憲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減免稅捐。 前項減免稅捐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一、目前文創之研發抵減以「文化部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進行認定,其係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或「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提出之研究發展活動投資抵減規範設定。 二、然文創產品之研發與科技商品之研發標準不同,其真正價值在於創意發想,廠商卻常因獨具創意之文創產品無法達到產業進步性等標準,而被予以否決。應回歸文創產品本質特徵對研發標準予以定義,而不應直接適用性質差異較大的產業標準。 三、又文創產業對於人才的需求更勝一般行業,可能因每一個人的獨特的創新或巧思,即可獲得大眾青睞及驚人利益。惟本條雖將鼓勵推動人才培育納入租稅抵減,卻未規定參照適用何法或直接規範適用規則,導致該條文形同虛設、無從依循。故新增第二項明定減免稅捐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