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劉世芳
劉世芳
陳秀寳
陳秀寳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羅致政
羅致政
許智傑
許智傑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國書
黃國書
黃世杰
黃世杰
王美惠
王美惠
湯蕙禎
湯蕙禎
陳歐珀
陳歐珀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羅美玲
羅美玲
吳玉琴
吳玉琴
洪申翰
洪申翰
賴惠員
賴惠員
鍾佳濱
鍾佳濱
李昆澤
李昆澤
余天
余天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或錄音儲存裝置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現行民法對於口授遺囑的保存方式僅限於錄音帶,隨著科技日新月異,錄音檔案保存方式已經擴展到錄音筆,甚至連手機等都可以作為錄音儲存裝置。只要能證明該項錄音資料出自於當事人,就可以作為法律上的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