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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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於河川丟棄廢棄物。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 第二十七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
一、據環保署自108年1月1日至5月15日針對全國河川垃圾攔除量之統計,其中人造垃圾量前三名依序為垃圾包(52.3%)、塑膠類垃圾(28.8%)及動物屍體(8.5%),由此可知,國民日常生活之廢棄物為影響河川環境之首要因素,故有其加強規範之必要。
二、為加強河川環境保育意識及相關規範,故增列第十一款,明確禁止於河川丟棄人造垃圾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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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須依《環境教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接受環境講習。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
一、為加強規範違法丟棄廢棄物之行為,故加重罰則。修改之罰鍰金額參考《水利法》規範「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者」所定之第九十三條之二最高罰鍰金額及本法修正前第五十條之最高罰鍰金額。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故將受處分者須接受環境講習之罰則納入本法規定。 |